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發布時間:2011-05-03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報 考 簡 章
一、考試專業
詳見本簡章《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課程與時間安排表》。也可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hebeea.edu.cn或http://zk.hebeea.edu.cn)查閱。
二、報考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2.已公布停考的專業,僅限在籍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報考。
3.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考。
三、報名報考辦法
1.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網上支付。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支付。對報考部門委托開考專業受限課程的考生,必須到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并支付報考費。
2.考生報考費的支付可自行網上支付,也可到報名點現場交納報考費,由其代考生進行網上支付。自行網上支付的考生須在報名前,到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辦理銀行卡并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3.考生報名時,本人必須準確填寫報名信息,慎重選擇報考課程,并認真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再進行網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所報信息原則上不予修改。考生確需更改姓名、身份證號和圖像信息的,須在報名期間向所在市自考辦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統一制作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人、武警人員證件)等有關材料。市自考辦簽署初審意見,報省自考辦審批后做統一修改。在籍考生信息修改僅限更改一次。但所報課程和所選參考教材不予修改。
4.考生報名時,新生或無圖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可以按要求從網上上傳照片(此照片將用于畢業證上),也可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所選報名點進行現場照相。無圖像信息的考生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報考費不退。
5.各設區市報名點的設置情況,考生可登陸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
6.我省自學考試成績按課程管理,一個考生只能擁有一個準考證號,《準考證》全省通用。對持多個準考證號的考生,應盡快到所在市自考辦將多個準考證號合并到各項信息完整的一個準考證號上,其它準考證號一律注銷。考生持有多個準考證號會影響報考、免考和畢業申請。
7.考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層次各專業開考的課程,申請畢業時必須提供國家承認的屬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原件,否則不予受理。考生可同時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層次和本科層次各專業開考的課程,符合畢業條件的可同時辦理畢業手續。
8.考生當次考試只能選擇一個考區,每節考試只能報考一門課程。
9.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課程報考,并按課程支付報考費。收費標準根據省物價局審批的標準(冀價行費字[2004]17號)執行。報考費,缺考者一律不退。
四、報名時間
理論課程網上報名、網上支付時間為
五、考試
1.理論課程考試由各設區市自考辦負責組織實施。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入場考試。
2.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內通過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或下載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也可在考前一周內到報名點領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不作為入場的憑證)。考生須熟記自己的考試時間、地點、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誤考試。
3.實踐性環節課程考核由主考學校承擔,具體選題詳見本次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課程安排表》,考核時間在實踐性環節課程網上報名時可登錄相關主考學校網站查詢。
4.考生考試(考核)合格的課程,發給課程合格證書(憑課程合格證書辦理畢業手續),不合格者,可參加該門課程下次考試(考核)。考試成績可到各設區市自考辦或登陸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看。考試成績不公布。
5.本科層次各專業畢業生要求申請學士學位者,必須持有效期內合格的“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成績單”,向主考學校申請。
6.應考者參加考試的時間(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時間)由單位給假,不扣工資,不影響評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86)冀政辦函字第186號文《轉發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給參加自學考試考生復習假的意見>》,各機關、單位對持有當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的考生,應給予考前復習假5—10天,不扣工資,不影響評獎。
7.各設區市自考辦依據《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管理考場、考生,違規者按《關于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自學考試畢業生的使用與待遇,按照國務院國發〔1988〕15號文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七章的規定執行。其中,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