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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二○一四年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4-05-05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張教考字[2014]5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二○一四年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教育

招生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河北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河北省中考考務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招委中[2014] 2   號)和張家口市教育局《張家口市2014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見》(張教發[2014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2014年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報名工作

2014年參加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考生的報名工作按照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全市中考報名工作的通知》(張教考字[2014]2號)文件執行。凡報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須參加中考報名并參加考試,否則不予注冊普通高中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對所有中考考生均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建立考生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志愿和錄取信息數據庫。

二、優惠加分

2014年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考生優惠加分項目依照《張家口市2014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見》(張教發[20146號)文件執行。

1、考生享受優惠加分項目及所需材料如下: 

⑴農村獨生子女考生加10分。需出具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及考生戶籍所在縣區計生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由市(縣區)民宗部門出具證明。

 ⑶本人為歸僑或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考生加10分。由市僑辦出具證明;臺灣籍考生加10分,由市對臺辦出具證明;僑眷高知子女考生加10分,由省僑辦出具證明。

⑷本人為烈士子女的考生加30分。由市(縣區)民政部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存根》、烈士與考生本人關系證明。 

⑸本人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的考生加10分。由市(縣區)公安部門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原件、復印件以及與本人關系證明書。

⑹ 關于軍隊子女具體招生政策按照《張家口市教育局、張家口軍分區政治部關于印發〈張家口市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張教發[2014]5號)文件執行。  

如考生享有兩項以上(含兩項)優惠加分條件,取優惠分數最高一項,不可累計加分。

 2、工作要求:

⑴申請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須于5月20日前攜帶相關證明和證書原件、復印件到報名所在地的縣區招辦、學校進行驗證、登記,逾期不再辦理。考生在規定期限內未交驗相關的證書、證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

⑵各縣區招生辦、有關學校要對優惠加分考生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不得敷衍過關,不得弄虛作假。各學校核查人員和考生所在地的招辦主任要在相關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實行誰審查誰負責。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⑶各縣區招辦、有關學校及出具證明的相關部門必須按規定將本縣區或本校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會和學校的醒目位置及各班分別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班級、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出具相關證明單位。公示期為7天,全市公示日期統一為5月25日—31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公示期間須同時公布市、縣區兩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結束后,縣區招辦和學校要將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名單及加分項目登記造冊于6月4日前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

三、文化科目考試

1、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文化科目試題由省統一命題,統一制定評分標準,統一制卷。

2、考試科目:

文化考試科目為5科: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兩門學科)、文科綜合(包括思想品德、歷史兩門學科)。

中考總分為650分,其中:語文120分,數學120分,外語120分,理科綜合120分,文科綜合120分,體育30分,實驗操作10分,信息技術10分。中高職錄取時,實驗操作、信息技術不計入總分。

3、文化科目考試時間安排: 

 

           

621

622

上 午

9001100

語 文

9001100

數 學

下 午

200400

理科綜合

200400

外 語

(包括聽力測試25分鐘)

445645

文科綜合

 

 

   

4、文科綜合采用全開卷考試,其它各科采用全閉卷考試。除語文外,其余四科試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試卷分卷Ⅰ和卷Ⅱ兩部分,其中卷Ⅰ為選擇題,要求考生用2B鉛筆將答案填涂在答題卡上,采用機器閱卷;卷Ⅱ為非選擇題,要求考生將答案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直接書寫在試卷上,由人工閱卷。

在文科綜合開卷考試中,考生可攜帶相關課程的教科書進入考場,其它資料不得帶入考場。答卷時可以查閱準許攜帶的教科書,獨立答題,不得相互討論、抄襲或借閱教科書。

5、英語科目考試統一使用校園有線廣播設備,采用光盤形式統一播放。不具備統一播放條件的,不得設為考場。

6、考試中不允許考生使用計算器。

7、市直學校(不含東方中學)的考生實行屬地管理,在學校所在區考點參加文化考試。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及東方中學各考點由市考試院統一安排主監考,其他考區也一律實行主監考輪換制。

    8、各縣區、各有關學校要嚴格執行《河北省初中畢業生升學文化課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做好試卷安全保密、考風考紀管理及主監考教師和考試工作人員選聘等各項工作,確保考試任務順利完成。

    四、評卷及登統

    1、今年初中畢業生升學文化課考試評卷、登統工作在市招委、市教育局的領導下進行。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下花園區的閱卷、登統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其他縣區由本縣區教育局組織實施。

   2、市區和各縣區要分別成立評卷登統工作領導小組,本著“嚴格、公正、準確”的原則,認真選聘評卷、登統工作人員并進行崗前培訓,統一布置任務,提出質量要求,明確工作紀律,處理相關問題。評卷工作必須嚴格按省統一制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登統期間,要加強答卷(含答題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職責。評卷、登統期間,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評卷登統工作。市教育考試院向各縣區派駐巡視員。 

3、要確保考生對本人成績的知情權。各縣及宣化區中考成績由招生部門及時告知考生本人。主城區及下花園區考生可通過電話和市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成績。市一中統招生成績不體現分數,只體現等級。在新學年開學前,中考整體成績反饋到初中各學校。在此之前,市考試院及有成績信息的相關學校責任人要履行保密職責,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考試成績信息。

    4、成績公布后,考生如對其成績有疑問,可通過所在學校填寫《查分申請表》,到當地招辦申請查卷。查卷只查非選擇題,選擇題部分不予查卷。市直有關中學、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考生試卷的核查及更正工作由市考試院直接負責。

5、評卷、登統工作結束后,各縣區于78日前將中考成績以光盤形式上報市考試院。

五、填報志愿

1、各縣區招生部門、學校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指導,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強迫考生填報志愿。

2、今年全市報考中高職學校的考生7215日在網上填報志愿。主城區及下花園區報考市直高中的考生726日填報志愿。各縣區、各學校要做好填報志愿的輔導工作,并嚴格核對考生填報志愿信息確認表,確保每一位考生志愿信息填報無誤。

3、考生填報志愿可兼報各類學校,不加類別限制。

4、為方便考生填報志愿,各縣區公布本縣區普通高中填報志愿參考分數線,市考試院公布市區普通高中填報志愿參考分數線。A批:市一中,B批:市四中、市六中、東方中學,C批(含藝術類):市二中。

 5、中等職業學校不劃定分數線,按志愿全部建檔;高等職業學校執行全省劃定的最低線。

   六、錄取

1、錄取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考生志愿、錄取批次、學校及分數從高分到低分由微機出檔。

2、錄取批次及時間:

第一批:78--12日普通高中錄取。

第二批:724--82日省部屬職業類學校錄取。

第三批:810--15日市屬職業類學校錄取。

3市直普通高中錄取由市考試院組織實施,市考試院按照相關規定和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公助生錄取順序為先統招生后名額分配生,公助生錄取完成后錄取擇校生。

4、報考五年制、“3+2”以及其它學制中職、高職、本科銜接分段培養試點學校的考生必須是參加我省當年中考的初中畢業生。否則不予錄取。

5教育類專業新生須從當年參加中考的初中畢業生中錄取,不實行自主招生。

6凡進行自主招生的中職學校錄取的普通中專班,憑考生的應往屆初中畢業證復印件、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到市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凡依照法律、法規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錄取工作必須依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在當地招生部門的統一指導下進行。民辦學校招生按批次及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門一次性提供給所報學校,由學校審查錄取,并到同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報:省教育考試院,市招委各主任、委員,市教育局有關領導、科室

發:各縣區教育局、市直有關學校                         

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辦公室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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