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處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1-05-01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shù): 次
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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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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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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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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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6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6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6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69.其他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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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考試
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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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72.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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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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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該科目考試,各科考試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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