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自學考試委員會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公安廳關于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加強安全檢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5-09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近年來,我省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省國家教育考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支持與協助下,考試安全平穩,考風考紀良好,有力地促進了我省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我省國家教育考試,參考人數多,考試時間集中,人員大規模聚集,不可控因素較多,極易引發不安定因素和群體性上訪事件;考試安全工作仍然面臨嚴峻的形勢,尤其是非法利用無線通訊工具及其他現代化通訊設備作弊呈團伙化、規模化、專業化的趨勢。為消除不安定因素,進一步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的非法行為,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公安部 監察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保密局 武警總部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04]15號)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精神,省招生委員會、省自學考試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決定在我省國家教育考試中開展安全檢查,加強考試安全檢查協調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加強領導
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人才的重要方式,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考試安全檢查協調,消除不安定因素,確保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和建立誠信社會的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誠信社會、凈化社會風氣的高度出發,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平穩、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考試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教育考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聯動,設立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安全檢查協調工作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工負責,確保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和有序。
二、周密部署,嚴格操作管理
為消除考試中各種不安定因素、確保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平穩進行,從2012年普通高考開始,我省將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使用金屬探測器,對進入考場的考生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要精心準備,周密部署,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監考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尤其要加強金屬探測器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的培訓,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規范操作。要抓好每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在考生入場以及入場后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后返回時,嚴格按要求對考生進行全方位檢測,嚴防考生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無線電收發裝置(含手表、手鐲、項鏈等佩飾類及橡皮擦、錢包等形式的裝置和配件)及其它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對以各種形式阻撓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考生,一律不準進入考場;對各類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人員,除依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依法嚴厲快速打擊各類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分工負責,嚴格落實責任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在國家教育考試安全檢查工作中,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狠抓工作落實,使安全檢查工作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要在考前加大對考生應考的宣傳,并會同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安全檢查工作方案及應急處理預案,劃定本次考試的重點防范區域;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及考點特別是監考人員,要嚴格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安全檢查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維護考點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各類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案(事)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要認真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工作滯后,措施落實不到位,致使社會穩定、考試安全出現重大隱患和危害的有關單位和負責人,要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對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甚至玩忽職守,或利用安全檢查從事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涉考工作人員要嚴肅查處;對出現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或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四、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環境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及有關中學,要以“誠信考試、遵規守紀”為主題,進一步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針對安全檢查工作,加強正面宣傳,加強考生對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參加考試、嚴禁買賣用于作弊的無線電發射及接收設備、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傳輸考試內容、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法制宣傳教育。對重大違規事件,要及時查處并及時上報,適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信息,防止炒作誤導,努力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五、相互協作,加大防控力度
國家教育考試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是社會穩定和民生方面的重要問題,容不得絲毫懈怠和疏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和教育考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強溝通,相互協作,完善并加強協調工作機制,制訂相應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加大防控力度,特別是針對薄弱環節,要開展集中治理,務求在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管理、消除考試中各種不安定因素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進一步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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